中国作家协会重点作品扶持工作条例
[2011-5-1]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作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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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修订)

  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学的繁荣发展,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中国作家协会设立专项资金,开展重点作品扶持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一、指导思想

  重点作品扶持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尊重文学创作规律和作家的艺术个性。

  二、组织机构

  中国作家协会设立重点作品扶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专家组成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评估、论证。

  三、扶持方式

  1、对创作所需的基本经费如深入生活补助费、资料费、采访交通费等做出评估后,予以一定的补贴。
  2、对出版确有困难的作品,协助作者联系出版单位,或给予适当出版补助。
  3、对有修改作品意愿的作者,在其作品完成后帮助聘请专家提出修改意见。
  4、对部分作品组织研讨。
  5、对适宜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戏剧剧本的作品,经作者授权后向有关制作单位推荐。

  四、申报条件

  1、主题健康,有较充分的生活和艺术准备的作品选题均可申报。
  2、作者既可自主提出选题,亦可选择办公室拟定的重点作品扶持参考选题。
  3、申报者应具有相当的创作实力、严谨的创作态度和较高的艺术追求。
  4、各类体裁的文学创作、理论批评专著和少数民族文学译著选题均可申报。

  五、申报程序

  1、重点作品扶持项目按年度进行申报。每年申报开始前,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和年度参考选题。
  2、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为重点作品扶持项目推荐单位。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者,无论是否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均可向所在地中国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申报;解放军、武警部队作者向总政治宣传部艺术局申报;中直、国直系统作者,直接向办公室申报。各推荐单位在对申报选题做出筛选后,报送办公室。
  3、办公室可向重点出版单位、重点文学期刊、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重点文学网站或其他单位征集作品选题。选题需经被征集单位商作者同意后直接推荐申报。
  4、申报者须依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供创作计划、构思大纲和作品部分文本,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此负有保密责任。

  六、评估、审批和管理

  1、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分批对选题价值和作者的创作实力进行评估。
  2、评估工作中,注重体现时代精神、关注现实生活的选题。对基层作者、边远地区作者和少数民族作者的选题尤予重视。
  3、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投票选出重点作品扶持项目。入选的项目须获得应到委员人数2/3以上的赞成票。入选项目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批后公布。
  4、重点作品扶持项目公布后,办公室、推荐单位、申请人三方签订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5、办公室和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作品的创作情况。推荐单位每年应向办公室上报作品的完成和出版情况。作品一般应在1-3年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办公室做出说明。

  七、工作纪律

  严格评估与审批程序,防止不正之风。参与推荐、评估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和审批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选题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重点作品扶持项目论证委员会和办公室成员,如有作品选题申报,或系申报选题作者的亲属,应实行回避。

  八、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修订、解释。